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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各区公共场所经营者注意:公共场所需定期进行卫生检测!

    2023-3-6 10:14:36      点击:

    公共场所定期进行卫生检测是法定义务



    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

   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,可以委托检测。

  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,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,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。




    检测项目和检测频次



    1

    游泳场所

    检测项目

    检测频次

    依据

    池水:余氯、PH值、温度

    每场开放前、开放时

    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》

    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    每年至少一次

    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    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
    2

    沐浴场所

    检测项目

    检测频次

    依据

    拖鞋、毛巾、浴巾、浴袍、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    每年至少一次

    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    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
    3

    美容美发场所

    检测项目

    检测频次

    依据

    毛巾、梳子、推子、剪刀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    每年至少一次

    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    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
    4

    住宿场所

    检测项目

    检测频次

    依据

    床单、被套、漱口杯、茶杯、毛巾、浴巾、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    每年至少一次

    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    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
    5

    影剧院等其他公共场所

    检测项目

    检测频次

    依据

    3D眼镜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    每年至少一次

    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    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
    注意:1、检测结果要做好记录备查!

        2、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测结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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