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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各区公共场所经营者注意:公共场所需定期进行卫生检测!

来源: 2023-3-6 10:14:36      点击:

公共场所定期进行卫生检测是法定义务

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

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,可以委托检测。

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,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,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。




检测项目和检测频次



1

游泳场所

检测项目

检测频次

依据

池水:余氯、PH值、温度

每场开放前、开放时

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》

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每年至少一次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
2

沐浴场所

检测项目

检测频次

依据

拖鞋、毛巾、浴巾、浴袍、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每年至少一次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
3

美容美发场所

检测项目

检测频次

依据

毛巾、梳子、推子、剪刀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每年至少一次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
4

住宿场所

检测项目

检测频次

依据

床单、被套、漱口杯、茶杯、毛巾、浴巾、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每年至少一次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
5

影剧院等其他公共场所

检测项目

检测频次

依据

3D眼镜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每年至少一次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
注意:1、检测结果要做好记录备查!

    2、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测结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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